法律资讯>正文

副校长骚扰初中生遭声讨,我国的法律对性骚扰罪怎么处罚?

2016-06-2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对性骚扰罪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罪。草案第三十八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副校长骚扰初中生遭声讨,我国的法律对性骚扰罪怎么处罚?


性骚扰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能想象这样的场景吗?你正在伏案工作,突然间办公桌开始缓慢地升空,怎么够都够不着。这正是荷兰一家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也是该公司老板为避免员工加班想出的点子。


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到了下班时间,邮件和电话还是多得处理不完,员工不得不加班。于是,这家公司的老板采取了一项措施:设计一种下午6点下班时间以后就会自动“消失”的办公桌。这种办公桌的“移动”原理类似于剧院的可升降舞台。


到下班时,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办公桌连同桌子上的电脑都会升空,只有座椅还留在地面上。员工们必须小心谨慎地对待,不能把任何个人物品摆在桌子上,以免被活动的办公桌一起带到天花板上。


这家公司的员工都非常喜欢这一设计,因为再也不需要加班了,连人际关系都变得和谐了。公司老板对采取这个措施也感到满意,因为这反而能提高工作效率。


性骚扰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2005年5月21日,新华网报道,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罪具体形式。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2005年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专家表示,尽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像《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这样明确出现“性骚扰”的字样,但还是在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过去,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骚扰形式并不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的惩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天穗律师网是一个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平台,你可免费向法律顾问寻求关于“我国的法律对性骚扰罪怎么处罚”方面的法律咨询免费服务,也可专业律师寻求关于“我国的法律对性骚扰罪怎么处罚”方面的法律纠纷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