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亦有民事责任。洁洁作为成年人,应该具备一定的常识,出现这样的悲剧,她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并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应该负有次要责任。
宿舍产子闺蜜接生引热议,学生死亡学校需要承担哪些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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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子20天后病危
母亲才知女儿已怀孕
“事发前几天我们还微信视频聊天,没想到再见时她已经不在了……”20日,杨凤梅哭着说,没想到女儿会出这么大的事,现在还留下了嗷嗷待哺的儿子。
48岁的杨凤梅是榆林子洲县人,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已经出嫁;小女儿洁洁在2014年9月被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会计专业录取,现在已经是名上大二的在校学生。
2016年2月,洁洁被学校安排到陕西航空技师学院实习。而在6月3日清晨6时许,她突然接到女儿男友打来的电话称,洁洁因在学校产子后发病,已被送到了医院抢救。
杨凤梅说,当天她就从老家坐车赶往汉中,没想到走到半路上,再次接到女儿男友打来的电话称,洁洁因病重被转院到省人民医院。“我赶到医院时,女儿已经昏迷了,随后医生就宣布死亡了。”杨凤梅说,她之前只知道女儿和榆林佳县一个小伙子谈恋爱,没想到竟然发生这样的事。
“此前我一点都不知道,”杨凤梅说,她知道女儿谈恋爱后,就曾表示过反对,洁洁也答应不再来往。如今女儿怀孕,又产下一名男婴,对她来说,都是非常震惊的消息。
“6月1日,女儿还和我微信视频呢,视频时,她来回转着身体,问我她胖了没有?”杨凤梅说,而春节女儿回家时,她并没有发现异常,现在回想那时女儿应该已怀孕六七个月。而事后她才知道,女儿早在5月17日就已经产下了一名男婴,而生产的地点竟是在实习的学校宿舍。
校方称“没责任”
建议家长打官司
20日上午,洁洁的妈妈杨凤梅仍躺在宾馆的床上以泪洗面,床头柜上还摆放着洁洁的遗像。照片中洁洁一头乌黑的披肩发,清纯的面庞透着青涩,而她此时却躺在医院的太平间里。
杨凤梅说,为了弄明白女儿出事前后在学校的情况,她便赶到了汉中,被学校安排在了宾馆。“生的孩子还在西安,贺小峰和他爸在照顾,也住在宾馆。”杨凤梅说,贺小峰在西安黄雁村附近租住在一间招待所,随后他父亲从陕北老家赶过来照看孙子。
而事发后,洁洁所就读的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以及实习的陕西航空技师学院相关领导也多次和洁洁家属进行了协商,希望能和家属达成一致。“她已经是成年人了,出了这样的事谁都不愿意看到,但和我们学校没啥关系。”
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和陕西航空技师学院的相关负责人都表达了同一观点:虽然学校没有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可以适当对家属进行补偿。这两所学校的相关负责人说,他们所谓的“补偿”就是退还一部分学费,再给家属一些丧葬费,总计三万多元。而这却被洁洁的家属回绝:“怀孕这么长时间,而且天天在学校上课,难道学校老师没发现?”对此,校方表示建议家长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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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方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条的意思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本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责任。本案中,如果无法证明学校存在过错,那么学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再次,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此,您要保存好给孩子看病的相关单据和票据,以便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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