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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被锁21年引关注,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2016-06-2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指精神障碍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后的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②限制刑事责任能力;③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被锁21年引关注,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1995年,21岁的吴强技校刚毕业不久的一天,鼻青脸肿地从外面回家,什么也不说话。之后,吴强就天天在家睡觉。一个多月之后,母亲齐良英突然发现吴强不对劲了,“一个人呵呵傻乐,问什么都不回答。”齐良英夫妻俩赶紧带孩子去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由于吴强有强烈的暴力倾向,吃饭后砸碗甩筷,父母只有将饭充到矿泉水瓶中,再扔给被铁链锁住的吴强。一日三餐,日积月累屋内的矿泉水瓶积攒成山,房门已经难以打开。发病初期,吴强动不动就暴打父母,还几次与村里人发生冲突,吴家为此曾几次给对方赔钱。


  但后来,吴强的暴力倾向越来越严重,还卷入了一位邻居老人的死亡事件。无奈之下,父母只能将其囚锁在屋内。由于不敢进屋,父母只能委托济南远大脑康医院的工作人员将其抬出。


  由于经济困难,吴强的父母难以支撑巨额的治疗费。患病多年,吴强弟弟当了上门女婿,很少回家,也无力接济。妹妹更是因为不堪压力,投河自杀……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我国刑法又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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