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称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
浙男孩遇害案告破引关注,什么是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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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晨,浦江中余乡普丰村村民边玉英发现用了四五年的蓄水井不出水了。她独自到山后查看,发现三米深的蓄水井被人堆满了东西,除了大石块,三包界面处理剂,最底下似乎还压着一个“洋娃娃”。觉得是有人故意破坏蓄水井,边玉英家人报了警。民警赶到后,经搬开杂物,现场所有人发现井底下的是真人并非什么洋娃娃,人已经死亡,双手双脚还都被铁丝捆绑着。经民警确认,死者是一名3岁左右的男孩,95厘米高,体重25斤,孩子被捞上来时没有什么外伤,但死亡时间并不长,细心的村民发现孩子的手心还红彤彤的。
当时经过警方初步的勘查,孩子身上没有发现被侵害痕迹,身体手臂有擦伤,肺部有严重感染,初步推断可能是孩子生病后或者病故后被遗弃。因为事发地位于诸暨和浦江交界地带,警方不排除孩子生前居住在诸暨。6月20日,为了弄清楚孩子的身份,浦江县公安局发布了认尸启事,对提供线索查清孩子身份的市民,给予奖励10000元。
6月25日,据负责案件侦破的浦江县警方介绍,6月18日7时11分许接到报警后,浦江县委常委、公安局长陈伟通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带队到案发现场开展调查,金华市局相关部门领导也赶到一线指导案件的侦破。浦江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刑侦分局局长陈贤锋带队不分昼夜挨家挨户走访排查浦江、诸暨两地附近的村庄、医院等。
6月24日12时左右,浦江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其朋友的孩子与认尸启事中的男孩体貌特征相似。浦江警方立即对报警人及其朋友(受害人生母)调查取证,并在诸暨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大唐派出所的配合下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
经查,嫌疑人系受害男孩丁丁(化名)的生父。丁丁出生后一直由生母抚养。案发前近一个月,丁丁病了,其生母无力独自支付医药费用,后联系嫌疑人要求抚养。6月16日,嫌疑人接走丁丁,后将其杀害,并对其生母称已带丁丁回老家由自己父母照顾。
目前,犯罪嫌疑人赵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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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
这种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
二、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二)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三)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四)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五)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六)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七)出于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的行为。
三、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故意杀人罪属于我国刑法上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虽然性质非常恶劣,但是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对于故意杀人这种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更需要的可能就是一个好的律师,这样在诉讼期间能帮犯罪嫌疑人做一个好的辩护能为其减轻一定的刑责,从而得到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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