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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

2016-06-29

  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在中国,特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分类


  特大事故又细分为以下几种:


  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


  铁路事故


  1.铁路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3)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火灾事故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道路交通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职业健康事故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环境污染事件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特别重大事故——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4.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5.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三、特别重大事故——法律责任


  1.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