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民法总则草案近日出炉。草案第十六条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总则草案出炉引热议,胎儿有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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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任务要求,编纂民法典列入了调整后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27日上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民法总则(即民法典总则编)被提交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编纂民法典已具备较好主客观条件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分别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李适时在介绍草案时表示,此次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全面整合,编纂一部内容协调一致、结构严谨科学的法典,不仅要去除重复的规定,删繁就简,还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修改了婚姻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编纂民法典的呼声比较高。李适时表示,编纂民法典已经具备了较好的主客观条件。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李适时表示,编纂民法典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更是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同时,民法典规范民事活动,有其自身规律,但都与特定的社会政治制度相适应。我国编纂民法典,在遵循立法规律的同时,必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相适应。
编纂民法典将分两步走
据介绍,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
李适时表示,编纂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编纂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
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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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据此,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与此同时,草案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其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
对此,草案说明表示主要是考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实际上,我国的《继承法》早就给胎儿明确了享有继承权。这次,民法总则只是再次强调了而已。遗腹子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他的妻子正怀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这一规定说明,胎儿是有继承权的。民法总则草案再次赋予胎儿继承权,对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赋予胎儿继承权,彰显了我国立法更具人性化。胎儿未出生就有继承权,这是因为胎儿是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已形成了一个活的生命。加上继承权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骨肉,依法应享有继承权。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既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也是一种立法人性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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