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非法拘禁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他人非法拘禁,情节一般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由非法拘禁罪转化而成的故意伤害(重伤)罪、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典第17第第2款的规定,应负刑事责任。
江西少女被关铁笼引关注,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近日,温州永嘉县公安局民警在一装有铁笼的出租房内解救出一名女子,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经讯问,张某交代了其非法拘禁并强奸该女子的犯罪事实。据女子家属称,该女子姓吴,19岁,江西人,患有精神病,不会说话,于十多日前走丢。
●非法拘禁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就可看出。既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情节才定罪处罚,那么对一般主体而言更应规定一定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一种假象:对一般群众打击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击缓。
天穗律师网是一个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平台,你可免费向法律顾问寻求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方面的法律咨询免费服务,也可专业律师寻求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方面的法律纠纷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