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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4万斤毒狗肉案说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认定?

2016-06-3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现行《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从1.4万斤毒狗肉案说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认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一条失踪的宠物狗牵出大案,2014年11月的一天,如皋市白蒲镇的张大爷午觉后发现宠物狗乐乐不见了,想到邻居曾说起最近有人偷狗,张大爷立即出门寻找。当天下午,在邻镇一处收购点内发现乐乐的尸体,愤怒的张大爷报了警。如皋市公安局民警迅速赶到这家收购点,刚靠近就闻到一股刺鼻的臭味,只见地面上散落着刚收来的死狗。面对民警询问,名叫“老甘”的老板神情自若,称自己是做正经生意的。不料,当民警循着臭味走到一间大门紧锁的仓库前时,他顿时紧张起来。


民警撬开仓库大门,发现里面储藏了大量冷冻狗肉。此时的老甘开始支支吾吾、答非所问。民警随即将他和张大爷带至派出所调查,同时对收购点布控守候。果不其然,当天抓住疑似毒狗的两名男子。


老甘被警方控制后,民警从他的收购点搜出一本塑料封面的蓝色小笔记本,里面密密麻麻记录着从2014年9月25日开始收购点的买卖情况。在收狗的账目中,一个“活”字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因为有的账目旁边标注“活”,而有的却没有,这之中是否有猫腻?


当民警向老甘出示这本账本时,老甘像泄了气的皮球,交代了买卖有毒狗肉的犯罪事实。


一个“提供毒药、实施毒狗、加工狗肉”的“毒肉链”浮出水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三、构成本罪同时构成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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