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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雷洋尸检结果公布说起,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16-07-0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

从雷洋尸检结果公布说起,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6月2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已邀请专家就鉴定机构提交的雷洋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论证,并将依法安排补充鉴定,科学运用检验鉴定结论,确保案件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办理。而据雷洋家属的律师团队向界面新闻表示,6月28日,检察机关还约见了雷洋的家人及两名代理律师,并听取了律师意见。


值得关注的是,6月28日,雷洋家人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在接受财新网采访时披露,检方现在对五名涉案警员是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涉案者的最终指控罪名,要经侦查、审查后,要等事实查清、证据核查确实后才能确定。


界面新闻没能联系到陈有西律师就上述报道进行详细求证。不过,雷洋家人报案时对涉案警察的指控是三个罪名,即故意伤害致死、滥用职权、伪造隐匿证据。雷洋家属的律师团队表示,律师在28日与检察机关的约见中重审了这一点。


在约见中,律师还表示应该立即对五名涉案警员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此前在6月25日,雷洋案涉案民警邢永瑞辩护律师公孙雪发表声明称,经过努力,我作为家属委托的辩护人已经初次会见邢永瑞,并取得邢永瑞对辩护人身份的确认。


雷洋律师团队对界面新闻表示,据此推断,涉案民警的人身自由已受到限制,“但不确定是刑事拘留还是监视居住。我们希望能把涉案民警分开控制起来,防止他们串供。”


此外,律师团队在约见中还表示,雷洋案涉事足疗店五人不能掌控在警方手中,检察机关应该立即接管,查清事发当时真实情况。


玩忽职守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一、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玩忽职守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同时,必须要达到重大损失的程度,才能被评价为犯罪。而以上内容,就是对重大损失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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