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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

2016-07-12

  


  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二、仓储合同的特点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特殊特征: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着特征。


  三、权利义务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