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正文

免责事由

2016-07-12

  


  免责事由


  一、免责事由的概念


  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二、免责事由的内容


  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责任事由,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约定的责任事由,如免责条款。


  (一)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2、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这表明:


  1、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既然是一种合同条款,就必须是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具有约定性。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