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正文

赠与合同的终止

2016-07-08

  


  赠与合同的终止


  赠与合同既可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而终止,也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的撤销。


  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前得任意撤销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如下情形的,赠与人也得撤销合同:(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以上三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撤销原因时起1年内行使,逾期则归于消灭。(4)对于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撤销赠与:


  在交付赠与的财产前;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经济条件恶化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