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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责任

2016-07-08

  


  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对此担保法做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定金责任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主要特点


  第一,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


  第二,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


  第三,从性质上看,约定定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