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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撤回

2016-07-08

  


  承诺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其作出的承诺生效之前将其撤回的行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本条规定明确了承诺撤回的原则(依到达主义,承诺可以撤回)、撤回的方式(通知)、撤回的生效条件(先于承诺到达或同时到达)。承诺一经撤回,即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也就阻止了合同的成立。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一、从法律上说承诺只能撤回,这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它是《合同法》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方法。


  承诺撤回是指,该承诺尚未到达对方(路途上)以前,而通知撤回承诺,使承诺不发生效力的行为。二、在现实情况下,承诺如果出现如下情况,是可以撤消的,1、对方收到承诺以后,承诺方发出撤消承诺的通知,对方同意撤消的。2、对方收到承诺方的承诺书以后,请求承诺方撤消承诺,承诺方同意撤消承诺的。3、因为承诺方的承诺内容不合法,也属于可撤消的承诺。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