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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变价方法

2016-07-05

  


  破产变价方法


  (1)破产财产估价。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破产财产的估价应当由具备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或评估师进行。对于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财产的估价,应当由符合有关规定资格的评估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于不能变卖的实物进行折价分配的,一般也应当进行估价。实物为动产,并有可供参照的市场价格的,为节省时间和费用,也可以采取全体债权人协商定价的办法。协商定价时,除市场价格外,还要适当考虑财产的折旧、用途、市场供求等因素。


  (2)破产变价方案。根据破产法第111条的规定,管理人进行破产变价,应当拟订破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表决。该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管理人应当按照由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在未通过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由于破产变价常常受到市场变化的影响,提交债权人会议的破产变价方案一般应是原则性的方案。例如,变价工作的组织、需要变卖的财产以及其中应予公开拍卖的财产,重要财产变价的程序,等等。一般来说,管理人在破产变价方案的范围内,对破产财产的处分应有一定的灵活处置权。这对于提高破产变价的效率和效益是必要的。鉴于存在这种灵活处置权,管理人实施破产变价时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各债权人有权随时就破产变价情况向管理人提出询问、查阅有关材料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对于管理人员在破产变价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损害债权人利益者,人民法院应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公开变卖原则。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实践中,变卖破产财产可采用的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①拍卖。这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售破产财产的办法。这种办法的好处是可以通过出价者之间的竞争提高财产的售价。其缺点是出售程序较复杂,操作成本较高。所以,采用拍卖形式变价的破产财产,应该是那些价值较高并有多个购买者竞价可能的财产,例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成套设备等。


  ②招标出售。招标形式类似于拍卖,且费用较低;但投标系不公开竞价,投标者不了解彼此的出价情况,故难以达到拍卖的竞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