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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掌掴快递员遭声讨,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2016-07-0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任何一种犯罪都是有自己具体的犯罪行为,只有通过对行为的认定,再看是否满足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男子掌掴快递员遭声讨,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寻衅滋事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快递员:被打后下巴红肿


6月29日上午,快递员小罗到台江广达花园小区送快递,11时52分给3号楼304的顾客打电话,“接电话的是名女子,说会下来拿”。


当天天气炎热,小罗就到小区门外的树荫下等,“我都一直注意出入小区的人,并没有看到来拿快递的女子。”


过了一会儿,小罗看到有名男子在门口张望,猜想是替女子拿快递的,就赶紧上前。“我扭头到车后拿快递,他就二话没说,一巴掌打过来。”小罗说,接着男子又将他的帽子夺下甩他头上,嚷着“让我等了这么久”。随后,男子带着包裹扬长而去。“我下巴都被打红肿了。”小罗很气愤,“就因为多等了3分钟,就要拳头相向?”


监控:先掌掴,后被帽子敲头


小罗报警后,民警带着他到304敲门,但没人应答,打顾客刘女士留下的电话,也没人接。


当天,记者拨打快递单上的刘女士电话,接通了后却没人说话。记者表明身份后,询问打人者是谁?电话那头始终没有声音,也没有挂断,通话过程持续了3分多钟。


小区监控视频显示,6月29日上午11:55,即小罗打完顾客电话后3分钟,一个光着上身的男子,左手拿手机出现,看到小罗后,左手一扬,打在小罗下巴上,男子拿走包裹后,又摘下小罗的帽子,敲小罗的头。其间,小罗一直没有还手。


寻衅滋事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殴打,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体痛苦的行为。换言之,殴打相当于国外刑法中的狭义的暴行。亦即,殴打应是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


(1)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


(2)在我国,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换言之,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


(3)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


(4)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饮食不卫生食品后胃痛的,虽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应评价为殴打。


(5)由于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所以,殴打不以造成伤害(轻伤以上)为前提。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显然,这两种行为,都是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追逐与拦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实施,也可能以威胁等方式实施。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辱骂不要求有特定的对象,对一般人的谩骂,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骂。情节恶劣的判断,必须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胁的程度为中心。对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轻伤结果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使用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与刑法第293条第1项相比,第2项的要求似乎较为缓和。因为第1项除要求殴打他人之外,另要求“随意”与“情节恶劣”;而第2项仅在行为之外设置了“情节恶劣”的限制性条件。但在罪名与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不能将该罪中的两个类型作程度差异的解释。所以,大体而言,第2项成立犯罪的情节要求,应高于第1项的恶劣程度。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对其中的财物宜作广义解释,即包括财产性利益。例如,乘坐出租车后,迫使对方不收受出租费用的行为,也宜解释为强拿硬要行为。强拿硬要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损毁财物,是指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一切行为。任意与随意的意义相近,但其程度低于随意的要求,侧重于说明行为不具有合法根据与理由。就损毁财物而言,任意,意味着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一切行为。“任意”不仅是对损毁公私财物的限制,也是对占用公私财物的限制。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具有不正当性,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起哄闹事,是指用语言、举动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或者说,妨碍不特定或多数人在公共场所的有序活动。起哄闹事行为,应是具有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的行为,而不是单纯影响公共场所局部活动的行为。例如,甲与乙在电影院看电影时,因为争座位而相互斗殴的行为,不能评价为起哄闹事的行为。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数人共同起哄闹事,但本罪的成立并不以数人共同实施为前提。换言之,起哄闹事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并不是必要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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