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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开枪击醉酒男引热议,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

2016-07-0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警察作为高危职业,自身安全也时常受到威胁。警察面对的抉择是,如何在避免不当使用枪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与使用枪支来维护社会秩序、人民群众的安全之间寻找平衡。

警方开枪击醉酒男引热议,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


警察使用武器纠纷资讯回放:


据大连警方通报称,7月3日17时57分,大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大连西岗区双兴街51号某养老院门前有一男子手持凶器叫骂。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西岗分局站北派出所巡警和站北广场蓝鲨机动队进行处置。


巡警赶到现场后,该男子挥舞一把铁锤袭击巡警。危急之中,在巡警鸣枪警告无效后,警方依法开枪将嫌疑人击倒制服,其中不慎误伤现场一名群众腿部。


目前,警方已将嫌疑人送往医院救治,被误伤群众无生命危险,正在医院治疗。


警方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43岁)系醉酒寻衅滋事(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且该男子曾多次被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现警方已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也同步介入,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警察使用武器纠纷法律咨询:


在中国,明确规范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定有两部:《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了15种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盘锦市检察院认定警察开枪符合规定的理由,是适用上述规定的第十款,即“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有法学专家评价,准确地说,鸣枪示警后,规定手枪瞄准嫌疑犯的部位虽然体现人性关怀,但更多表现的是一种正义苛求,复杂多变的实战局势,做到并不容易。但是,警察在牢记打击犯罪的同时,应该多一些生命的尊重,除非是穷凶极恶且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尽可能减少“一枪毙命”的现象,这也是大势所趋。


可以达成共识的是,在经过开枪前的“口头警告”和“鸣枪示警”后,任何个体的再次过激举动,都将视为直接挑战公权力,必定会受到惩罚,包括击伤、击毙。情急之势,警察很难拿捏准确,他唯一要做的是使用手中的枪制服对方。


我国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情况:


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8、结伙抢劫或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1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1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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