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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女遭泼不明液体引关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2016-07-06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顾名思义,所谓的“危险方法”是判断是否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多女遭泼不明液体引关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近日,一则多女遭泼不明液体的新闻引起网友的关注,网友称这又是变态出来了。据悉,被泼的都是女性,而且穿的都是短裙。事情是怎么一回事呢?7月3日,网友@小姬崽oO在微博爆料:又有女孩在宝龙被不明液体泼伤了!6月29日晚9点27分左右,福州一女子与朋友在宝龙商场一楼入口处,遭陌生男子用不明液体泼伤。被泼小腿有强烈刺痛感,用手触碰也有灼伤感。


今天下午,记者从福州总院了解到,最近他们接诊了三例这样的患者,受害地点都在宝龙或者万象周边,受害者都是年轻漂亮的女孩,都穿短裙。


记者了解到,这位受害的女孩姓许,她是6月29日晚上和5个好朋友一起,到宝龙广场玩。快到幻彩化妆品店时,感觉右小腿处很痛,以为是被人扎了针,用手摸了一下看有没有出血,结果手也很痛,有灼烧感。她喊来保安,并去调了监控,发现在宝龙入口处,有个20来岁穿黑中裤着白色T恤的男子跟着她,并在她右小腿上泼了什么东西,时间大概5秒。该男子也没有离开,在不远处看着。她去找保安时,该男子消失了。她的同伴马上报警,并送她去医院治疗。


三天过去了,她昨天才敢去上班,也不敢穿裙子了。皮肤虽然没有感染,但留下了伤疤。最怕的是,现在走在路上,都要前后左右看看,有没有变态男跟着她。


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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