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财经学院女生上吊惹纠纷,学生在校园自杀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学生自杀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7月4日下午,网络上热传着一条“西安财经学院长安校区一女生在宿舍上吊自杀”的消息。消息中称,西安财经学院长安校区某女生宿舍里,一女生因疑似拿不到毕业证在宿舍楼上吊自杀。当晚,救护车和殡仪馆的车便将女孩的尸身拉走。
同时,有知情人向华商报反映,事发时间为7月3日下午,地点为西安财经学院长安校区8号公寓A座306室,事发原因可能是拿不到毕业证,而死者曾在大三时因病休学。
4日下午,华商记者从长安警方了解到,此事已排除他杀可能,具体是不是因为毕业证问题仍在调查中。
西安财经学院表示,该学生系西安财经学院经济学院12级学生,其父早年离世,其母2015年去世。其母去世后,王同学出现精神抑郁,2015年9月该生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为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该生6月13日返回学校办理有关手续,直至事发当日,未发现有异常情况。
西安财经学院强调,个别网络媒体不经核实转发了自媒体的消息,把学生的自缢死因归结于疑似拿不到毕业证。该生休学一年,明年七月才毕业,显然媒体这种说法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学生自杀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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