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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同性质的房产如何分割?

2016-07-0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在房价持续攀升的城市里,房屋问题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一个最大的问题,因此,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为离婚时焦点问题。

  离婚后不同性质的房产如何分割?


  1、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


  一方全款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不论钱是自己的还是父母的,明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全款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双方是否有关于房产的协议,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原因等。一般来说,有两种可能,一种就是完全赠与对方,另一种还是双方共有。


  2、一方全款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来说属于共有


  双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属于共有。


  双方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同样需要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要结合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原因来判断究竟是出资人对另一方的赠与,还是借贷,也有共有的可能。


  3、贷款或借款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婚前两方一起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为共同财产


  如果支付首付和偿还贷款都在婚后,一般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全款购买的房产


  婚后买房,即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添置的财产,一般来说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但也有例外: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仍属于个人财产。


  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6、承租房


  夫妻共同居住的只有使用权、居住权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单位的房屋,交回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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