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的前提是必须构成该罪,刑法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方可构成,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要根据行为的方式、结果、时间、地点等综合考量。
嫌拔针慢殴打护士引争议,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寻畔滋事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4日中午12点多,海医附院的儿科覃护士值班,她要为那些输液完毕的患儿拔针,其他护士在值班室收拾东西,正准备下班去吃饭。突然,覃护士哭着跑进了值班室:“病人家属打我。”儿科门诊李护士长说,当时覃护士面带恐惧,都不能正常叙述。一个同事当即说“赶紧报警”。
护士们从值班室出来后,在大厅没有看到打人者,过了一会儿,医院的保安也来了。这时,打人者才从洗手间方向走过来。
据记者了解,打人的患儿家属姓吴。当天,吴某和妻子带着11个月大的孩子来医院打针。
“医院保安来的时候,他承认打人,警察来的时候,他就不承认了,说只是摸了一下头。”一位护士说,覃护士被打的原因,是吴某叫护士拔针时,覃护士正在给另一名患儿拔针,让吴某把针水调慢一点,等下就给吴某小孩拔针,因为慢了一点,吴某就开始骂人,随后拔针时出现少量回血,吴某开始打覃护士头部,还掐她的脖子。
目击:打人者太嚣张引起现场家长公愤喝止
5日上午,南国都市报记者在海医附院儿科门诊,见到了两位当时的目击者。
来自屯昌的曾女士说,他的儿子今年4岁,感冒发烧于7月4日上午到海医附院检查,要输液4天,当天中午12点多,她的小孩输液要完了,她就去叫护士来拔针。“因为我比他(吴某)先叫拔针,所以护士就先给我小孩拔。他就有点不高兴了,开始骂人。”曾女士说,拔针后她带孩子上厕所,回来时就看到孩子家长们都站起来,在阻止那个男子,而护士的脸看上去有些肿。
另一名患儿家长告诉记者:“当时护士被打的时候大喊,别打我了,我是孕妇,怀孕了,但那个男子不仅没有停手的意思,还对护士说怀孕了也要打你。”
当时,现场的患儿家长都觉得很愤怒,纷纷站起来大声喝止,有的上前劝阻。
记者从医院监控视频上看到,中午12点27分09秒,打人男子去找护士,开始指手划脚,一路跟随护士骂着过来,来到他的孩子的位置时,一开始还站在地上看着,30多秒过后,吴某跳到大厅的椅子上,开始用手打覃护士的头,掐覃护士的脖子,现场有人劝阻后,吴某还推了几下护士。
据医院同事说,覃护士平时待人温和,说话一贯轻声细语,从没和患者起过争端,怀孕以后也坚持上班没请过假。
进展:被打护士有流产风险打人者被警方拘留10天
5日,记者在海医附院神经外科见到了覃护士,她一脸疲惫,精神不好,还感到腹痛和头晕。经检查,初步诊断为脑震荡,左上肢软组织挫伤。由于覃护士怀有身孕,加上有腹痛,因此还需进一步检查。
据了解,覃护士当前怀孕两个多月,是二胎。因其此前曾有过流产史,海医附院产科胡主任表示,妊娠两月正是胚胎发育的时候,是胚胎形成的最关键时期也是最不稳定的时期,如果有外界刺激或母体受到影响,易发生流产或先兆流产,需要立即保胎。目前,覃护士体质较虚弱,被打后出现头晕、肚子阵痛、下腹坠痛等情况,由于受到刺激,胎儿可能出现畸形发育,流产风险仍不能排除。
对于患儿家属打人一事,辖区大同派出所副所长林诗利介绍,4日中午,接到报警后,他们就赶到海医附院,将打人者和被打者同事、目击的患儿家属等带回派出所调查,同时调取了海医附院儿科门诊的监控视频,确定吴某殴打他人。
林诗利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对打人者吴某处以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如果覃护士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以上,还将追究打人者刑事责任。
●寻畔滋事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1、明确将“恐吓”增加规定为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之一,以严厉打击那些使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威胁、滋扰他人,意图对他人产生心理威慑,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恐慌的行为。这是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寻衅滋事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尤其是针对近年来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犯罪惯常采用所谓“冷暴力”、“软暴力”手段等新情况增加的。
2、加大了对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的主犯的打击力度。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所谓“纠集他人”,是指纠合、聚合他人,表明此类寻衅滋事行为不止一人参加,但不一定表现出严密的组织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表现为多人或者很松散的团伙作案,也可能表现为以团伙形式作案。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原来只有五年,考虑到以多人作案方式且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以个人单次作案,因此增加了一档刑,将最高刑从五年提高到十年,可以并处罚金。适用本档刑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并不要求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都必须构成犯罪才能适用本款规定,只要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即符合本款的适用条件。
天穗律师网是一个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平台,你可免费向法律顾问寻求关于“寻畔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方面的法律咨询免费服务,也可专业律师寻求关于“寻畔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方面的法律纠纷有偿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