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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闭儿尸检结果说起,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16-07-1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按照《刑法》第222条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自闭儿尸检结果说起,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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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


经过半年考察决定送入机构


张女士告诉记者,佳佳出生于2012年5月。最初发现孩子有自闭症,是在他2岁多的时候。当时,孩子只能说“吃鸡蛋”等一些简单的词汇,也从来不愿和人主动交流。2014年,佳佳在东北老家被诊断为自闭症。


从这时起,张女士开始像许多自闭症家长一样,为了孩子治疗而四处奔波。“有看过书,也找了一些医疗机构。”直到她看到了一本作者为夏德均的《儿童自闭症康复手记》打动了她。在作者介绍一栏,上面写着他的理论核心是不治病而治人,提升体质,最终达到疾病不治而愈的目的。这让张女士似乎看到了新的希望。


她上网搜索,发现夏德均在广州番禺开办了一家名为“天道正气”的特殊儿童康复训练基地。张女士说,从听说这个项目到最终决定送孩子前往,她考察了半年多的时间。“加了qq群,机构不断地告诉我们,到他们机构是帮我孩子的唯一的办法。很多群里的家长也告诉我,孩子在这里的效果很好。”回忆起当时的情景,张女士称那时她没有一丁点怀疑,“如果怀疑?我怎么可能让我孩子去?作为自闭症孩子的父母,我们最大的希望就是有个地方让孩子变成正常,叫声妈妈,这家机构就像是我的救命稻草。”


死因:


医院:


送医时已极度危险死于病毒性脑炎


据广医四院值班儿科主任郑医生说,当天接救治佳佳时,孩子已经出现抽搐、昏迷,躯干皮肤灼热,颜面青紫,牙关紧闭,口腔有大量血性泡沫的情况。22时,孩子到达抢救室,更是出现了两侧瞳孔不对称,体温高达42℃、脑疝等症状。“当时,孩子的心跳、呼吸随时可能停止。”郑医生说,孩子这时已经极度危险。22时20分,孩子失去自主呼吸。22时30分,孩子心率为零,从医学上已经生命终结。23时,医院宣告孩子不治身亡。在医院出示的病危报告上,写着佳佳诊断为重症手足口病,肺出血和病毒性脑炎。而在重症手足口病的旁边,医生写下了一个小小的问号。


郑医生告诉记者,目前的手足口病还只是临床表现,具体死因还有待尸检结果。但郑医生同时也说,孩子的死亡是否与此前的训练有关系,目前还无法回答。


但让张女士难以接受的是,在孩子的病历上,赫然写着患儿在救治前已经“发烧半天,抽搐昏迷3小时。”“为什么昏迷了3个小时才打120?”她认为是训练机构拖延了救治时间。


虚假广告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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