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监护的义务。若被监护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一般都推定为监护人有过错,监护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偷葫芦当葫芦娃惹纠纷,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被监护人致害责任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家住该镇某村的乐乐、天天、阳阳,因为都是13岁,又有共同的爱好,成了好朋友。要说他们的兴趣爱好,那就是都非常崇拜“葫芦娃”。私下里,他们都有各自的“角色”,乐乐力气大,被称为“红娃”,天天是个机灵鬼,被称为“橙娃”,阳阳出手不凡,当之无愧为“黄娃”……
玩腻了动画片里的各种情景,三个“葫芦娃”盘算着,如果能有一个真的葫芦做宝贝该多好。机会来了,乐乐听说邻村有一片葫芦园,里面有各种各样的葫芦,可惜每天都有人看管,不准外人入内。其他两个孩子一听,立刻来了兴致,决定趁着看园人打盹的时候,悄悄潜入葫芦园。
功夫不负有心人,三个“葫芦娃”终于进入了葫芦园。园子里成千上百个葫芦,让三个孩子爱不释手。最终,他们决定摘三个较大的葫芦抱回家。不巧的是,园子的主人回来了。看到三个不明身份的“熊孩子”来偷葫芦,他报了警。
插花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葫芦园的主人对民警说,三个孩子偷的葫芦,不是一般的葫芦,它们能长到一米多高,做成工艺品价值很高。在民警的说服教育下,三个孩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其家人也和葫芦园的主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三个孩子的偷葫芦恶作剧就此收场。
●被监护人致害责任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1、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赋于监护人有精心监护被监护人之义务。对被监护人不仅要言传身教,而且要全面、细致尽其教养、培育之责任。基于监护人的特殊地位和责任,法律对其要求十分严格。
在被监护人侵权中,只要有被监护人侵权损害他人之事实,则推定监护人有过错,换句话说,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的,该事由仅成为减轻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基于该事由的存在,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的损害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适当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
因为监护义务是十分广泛而又难以穷尽的,加重监护义务,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尽到监护责任,并非圆满地履行了监护义务。故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免责。
2、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幼儿园、学校或医院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换句话说,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单位有过错时,才可以责令这些单位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幼儿园、学校或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需具备以下条件:
(1)被监护人仅限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
(2)须特定的被监护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
(3)须幼儿园、学校或医院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过错。
另外,在这种情形下的法律适用尚需注意以下三点:
(1)幼儿园、学校或医院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不适用全部赔偿规则,而是应当根据幼儿园、学校或医院的过错程度,适当加以赔偿。
(2)被监护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医院实施侵权损害行为,几乎都与监护人的哺育培养、言传身教有关,至少也受其影响,理应推定其有过错,因此对于这种情形下的损害,监护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特定的被监护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医院外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的,原则上仅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幼儿园、学校或医院对特定的被监护人的监督和保护义务延伸至幼儿园、学校或医院之外的,在有过错时,它们也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校车接送往返幼儿园,在校车内打伤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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