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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人推下站台引争议,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16-07-19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男子被人推下站台引争议,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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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下午4点多,长沙开往南宁的k1779次列车即将到达湘潭火车站,旅客正在站台有序等待进站。就在列车驶入二站台时,惊人的一幕发生了:只见一名身穿蓝色衬衣的青年男子突然伸手,猛然将身着灰色T恤的男子从站台上推了下去,掉下股道,距离进站的列车仅一米之隔。旅客发出一阵惊呼,就在火车就要撞上灰T恤男子的瞬间,幸亏这名男子反应迅速,迅速跳离股道,火车头和他擦肩而过,逃过一死。


长铁公安民警闻讯迅速赶来,将推人者控制。经调查,被推入股道的谭某是湖南湘潭人,48岁,当天准备乘坐该次列车前往南宁打工,与推人者素不相识,一句话都没说过,自言根本不知为何会突遭此横祸。


而推人者的交代更让人啼笑皆非,现年34岁的李某是祁阳县人,持当次车票准备前往娄底。在候车室两人并排而坐,李某看到谭某不时随地吐痰,不禁心生怨忿。在一同检票进站、站台等车时,他发现谭某又多次往他身前的地上吐痰,觉得是对自己极大的侮辱。在谈及为何要趁火车进站时,把谭某推下站台时,李某平静地说:“我就是想来警告别人,不要在这样对我。”


据了解,李某从小父死母改嫁,由姑妈带大后,一直在外流浪。民警分析,李某因缺少关爱,性格偏激,加上天气酷热,情绪失控所致。而谭某在得知自己被推下股道的原因时,很是无奈地说:“随地吐痰确实是一种坏习惯,但绝对没有不尊重别人的意思,以后再也不敢乱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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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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