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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安检查出枪支惹纠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如何认定?

2016-07-19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地铁安检查出枪支惹纠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如何认定?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7月17日上午10点30分,10号线西局站区公主坟站B口的安检员正在认真值岗。一名普通的女乘客进站,前传员宣传引导乘客将黑色密码箱过机安检。此时正常值机的安检员赵思宇突然紧张起来,因为她发现安检机内有两把枪状物。


据介绍,经过仔细确认,发现长枪状物长90厘米,枪管和枪托是分开的,枪管长约50厘米,枪托长约40厘米,短枪状物长约15厘米,疑似子弹状物50发。赵思宇立即停机。为了不引起恐慌,她用暗语传达手检员李科研、引导员李攀此包裹有问题。当下便领会的引导员李攀立即限流,并为乘客耐心解释机器发生故障,引导并疏散乘客从其他安检口进站,后传员立即人物分离,同时小心地同乘客详细确认包内物品,但是乘客不愿意配合,声称不知道里边是什么。


最后,为了安抚乘客的不满情绪再次确认包内物品,手检员李科研征得乘客同意后将密码箱进行二次复查,值机员通过熟练的业务技能再次肯定地认定包内有枪状物两把,果断将危险物品隔离在X光机内后,再次通知引导员李攀继续限流、疏导乘客。


手检员随后到售票处通知站务员有人携带危险物品进站,请求通知综控室以及民警支援。民警到达后,他们将可疑人、可疑物转交民警处理。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如何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区分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没有规定数额、情节的限制。但是,根据本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认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要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未携带持枪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2、要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并没收其枪支、弹药,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但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尽相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在内。


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表现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拥有、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私自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前者行为是公开的方式,后者行为则是秘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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