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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运动员抢包被声讨,抢夺罪转化抢劫罪的条件是什么?

2016-07-2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我国现行刑法第263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只要是在抢夺时携带了凶器,不管是否将凶器加以显示,一律以抢劫罪进行定罪量刑。

一级运动员抢包被声讨,抢夺罪转化抢劫罪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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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下午3时50分许,巩女士拎着手提包正从位于太华北路的团结村西口向东行走,一辆摩托车突然从后面冲过来,摩托车上的男子顺势将她的手提包抢走,巩女士在呼救的同时,下意识抱住男子的右腿。这时候,摩托车加大油门加速驶离,巩女士则被拖行了约600米,直到疼痛难忍才放手。事发后,巩女士报警并被送往医院。


昨日,未央警方召开新闻通报会,公安未央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殷克楠介绍,巩女士被摩托车拖行的过程被团结村中的两处监控记录下来。民警在调取监控后,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年龄在40多岁,体型稍胖,作案时穿墨绿色上衣、浅色长裤,戴深色棒球帽,驾驶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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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携带凶器抢夺行为的转化定罪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构成要件来认定。但通过法理可以看出,携带凶器抢夺在行为人对所携带的凶器并未加以显示的情况下,规定其转化为抢劫罪缺乏依据,且混淆了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实质区别,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因此应该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以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以及1979年刑法并没有对行为人抢夺时是否携带凶器进行定性上的区分,而我国1997年刑法即现行刑法第267条第2款则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现行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抢劫一罪的定罪量刑,亦即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进行定罪处罚。这种抢劫罪是基于行为人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这一特定的条件而转化的,因而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将之称为转化型抢劫。这种转化型的抢劫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且案情各有特点,而现行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法条规定却很简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出现了一些分歧,笔者为此进行了探讨,以利于司法实践对携带凶器抢夺转化型抢劫罪的正确理解及认定,并对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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