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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男友吵架撞6车引争议,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6-07-2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与男友吵架撞6车引争议,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2015年9月26日21时许,因情感纠纷,陈某和其男友吵了一架。随后,陈某坐上男友的车,点火启动,采取加速前进、倒车、再前进的方式故意来回冲撞停车场内的其他6辆车,直至车辆安全气囊弹出,陈某才下车离开现场。案发后,陈某男友代其赔偿6辆车损失合计38万余元,获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为泄私愤而在公共场所驾驶机动车故意冲撞其他车辆,造成他人财物损失人民币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也多种多样。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者还会变换新的犯罪方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一一列举出来。法律在明确列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定义,这样有利于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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