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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藏出租屋引争议,伪基站发广告违法吗?

2016-07-2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伪基站发送短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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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节约宣传费用,成都市武侯区一家保健品门市老板田某从网上购得伪基站相关设备,要求公司财务徐某早晚操作进行短信轰炸,短短十多天时间,便对周边住户发送了180余万条“垃圾短信”。


7月25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了解到,7月18日武侯区分局破获了这样一起非法设置伪基站的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因触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均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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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


对于设立“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意见》出台之前,只能按照无线电管理条例“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处理,处罚只有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只有利用“伪基站”实施了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才能对其诈骗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从‘伪基站’危害后果的严重性上看,这种处罚显然较轻,难以起到预防违法、遏制犯罪的效果。”叶淳说,而新出台的《意见》分别根据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不同情节,明确了8种罪名的适用条件。


叶淳表示,相对于传统犯罪,目前在互联网、通信等新技术新领域的犯罪由于出现时间短、更新速度快,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处理方式不一,《意见》最主要的一个作用就是明确了对非法生产使用伪基站犯罪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犯罪提供了明确依据。


从鹿城警方破获的28个团伙来看,有发送诈骗短信,为诈骗集团提供支持的,也有发送广告短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现在一些企业,希望通过发短信拓展业务,本来无可厚非,但如果为了省钱,或者是贪图方便,雇人或自己使用“伪基站”进行群发,这就触犯了法律,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中,明确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犯罪行为,依法以非法经营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诈骗罪、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设备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设备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对组织指挥、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犯罪分子等,予以重点打击、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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