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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多嘴遭城管殴被声讨,怎样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6-07-2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路人多嘴遭城管殴被声讨,怎样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一段现场冲突视频显示,五六名身着白色制服的城管队员围住一名男子推打。上述目击者称,被打的男子就是侯先生。事发后,侯先生被送医治疗。


网友所述打人的城管系张家界市永定区城管局执法大队大庸桥执法中队队员。据湖南经视报道,事发后,涉事城管队员的名字消失在大庸桥执法中队信息的公告栏上,永定区城管局没有对城管队员殴打路人这件事作出回应。


永定区区委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7月26日下午,张家界永定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吴文斌和永定区城管局局长到医院看望了被打的侯先生,并向其道歉。目前,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政府、纪委、区公安分局已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启动追责程序,涉嫌围殴路人的城管队员已经停职接受处理,调查结果将会在官方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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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寻衅滋事罪的主体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


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三)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四)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寻衅滋事罪一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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