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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被公公起诉引关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2016-07-29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

离婚后被公公起诉引关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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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离婚不久她被前公公起诉承担44万共同债务


2010年12月,刘玲和吴飞结婚。共同生活3年多后,两人于2014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让刘玲始料未及的是,就在自己和吴飞离婚之后两月,吴飞父亲吴天一纸诉状,将她和吴飞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两笔合计449000元的夫妻债务。


诉状中,吴天表示,2013年3月,吴飞从他手里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4个月后归还,但至今未还款。此后没多久,吴飞因诈骗他人349000元,刘玲从他处借款349000元用于退赔受害人。以上借款共计449000元。由于上述债务均产生于吴飞、刘玲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吴天请求两人共同承担该债务。


审理


一审法院:一笔属个人债务一笔属共同债务


庭审中吴飞称,10万借款确系自己为朋友所借,而诈骗款349000元则用于购买房屋及家庭开支。吴天所述属实,承认其诉讼请求。


而刘玲辩称,10万借款系吴飞父子捏造;349000元系吴天替吴飞退赔赃款,不是借款。且吴飞实施诈骗时,刘玲已购买房屋,不存在利用吴飞诈骗所得购买房屋等情况。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吴天主张的10万元借款系吴飞为朋友所需而借,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系吴飞个人债务,应由吴飞一人承担。


对于另外一笔349000元债务,一审法院表示,吴飞涉案犯罪期间,吴天和刘玲以家属身份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其目的是为了减轻吴飞罪过,获得从轻从宽处理。吴天出资代吴飞退赔赃款的行为,吴飞至今承认属应由自己承担的债务。另外,由于吴飞犯罪行为发生在他和刘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刘玲也参与了退赔赃款协商过程,基于退赔赃款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吴飞、刘玲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于吴天诉请吴飞、刘玲二人共同归还349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法律咨询:


在离婚案件中,采取两步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比较科学:第一步,确认对外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第二步,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笔债务只有经得起这两步检验,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


一、如何确认借贷关系确实存在?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对于借贷关系的存在,夫妻双方不表异议,则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有较大的争议,对于夫妻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如果人民法院简单地以一般借贷纠纷的债务认定标准予以认定债务,那是不适当的。但是,如果债务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某一债务系离婚当事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要求夫妻共同偿还,那么,人民法院以一般借贷纠纷的债务认定标准认定债务的真实存在,那是合适的。但是这一真实存在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超越了一般借贷关系的范围,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确认对外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基础上,再确认该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这一规定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较大的模糊性。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从两个方面去分析比较可行。首先,对于借贷关系,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借贷是夫妻共同商议所为,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贷是夫妻一方意思表示所为,则需要进一步考虑。其次,看借贷关系的发生,夫妻之间是否共同享有债务利益。如果借贷关系的发生对夫妻有共同的债务利益,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夫妻共同的债务利益,则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认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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