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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监狱狱警被杀惹纠纷,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有哪些?

2016-08-0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关于区分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不可仅从后果上判断,而是要看行为实施者所想要侵害的客体,若其是想侵害被害人的生命权,那么属于故意杀人,若其是想侵害被害人的健康权等,那么属于故意伤害。

仓山监狱狱警被杀惹纠纷,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有哪些?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7月29日中午,仓山监狱民警陈某(1967年7月出生)在监区外停车场被民警李某(1972年12月出生)持刀伤害致死,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李某系琐事积怨与陈某冲突导致案件发生。


记者从仓山监狱获悉,案发时间为下班时间,陈某与李某在停车场发生争执后该案发生,120赶至后陈某因失血过多不治身亡。而李某被警方带走。


据悉,陈某与李某曾有积怨,料是夏天火气大,一时失控引发此案。“毕竟伤及两个家庭,同事们也感到很痛心,很意外。”


省监狱管理局表示,当前监狱民警责任重、压力大,工作辛苦,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民警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工作,减轻民警心理压力,促进监狱和谐发展。


目前,仓山监狱正积极做好受害者家属抚慰和善后处理工作,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一、概念不同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


二、侵害客体不同


故意杀人是故意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其客体为他人的生命权。而故意伤害是为了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但并不想剥夺他人的生命,其客体仅是他人的健康权。


三、既遂、未遂规定不同


故意杀人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属于故意杀人既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剥夺他人生命,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但是故意伤害分为故意伤害轻伤、故意伤害重伤。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四、法律后果不同


造成相同的伤害程度,故意杀人的法律后果要重于故意伤害的法律后果。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杀人,但最终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既遂,造成被害人损害,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仍按照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处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希望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但是非本人意志的原因,造成他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仍以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处理不同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属于较为严重的犯罪,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需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承担责任,若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则不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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