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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2016-08-0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四类具体情况,即: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对子女有利应优先考虑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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