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城管部门的总症结在于体制不畅。回望国内城市管理工作,一路走来磕磕绊绊,从一开始合法性存疑,到具体运作中职责不清、无所不包,再到执法过程中备受公众抱怨、质疑,都可以归结为制度成因。
曝城管与摊贩厮打引争议,城管打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城管打人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8月6日,一段城管围殴摊贩的视频在微信朋友圈及微博传播。事发后,会宁县委宣传部回应称,事发后,会宁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立即介入调查。
通过网友提供的视频,记者看到三名身穿制服的城管人员和一名便装男子纠缠在一起。据当地知情居民透露,事发地点位于会宁县城北关小学门口附近。当日上午10时许,会宁县城管执法人员在清理摊贩时和一名摊主发生口角,随后发生肢体冲突。事发后,警察来到现场带走双方当事人。
8月6日晚,会宁县委宣传部回应称,2016年8月6日上午,会宁县执法局依据市容市貌百日攻坚行动的工作要求,对城区街巷占道经营进行集中整治时与商贩何某某发生冲突。事发后,会宁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立即介入调查。经初步调查,8月6日上午10时许,会宁县执法局3名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何某某占道经营,随即上前多次劝其主动撤离。因何某某不听劝阻,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厮打行为。会宁县将依据事实,依纪依法调查处理,绝不护短,一查到底。调查处理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城管打人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城管打人是违法的,他们大多数无执法权。关于城管局的执法权问题。执法主体有三种: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定机关委托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搜索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权应当有文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
城管打人怎么办?
一、报警
对于正在侵害自己的行为,可以拨打110处理,由民警制止其不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城管打人,属于暴力执法,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受到行政处罚。
二、构成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城管打人后果严重,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并且有伤害故意,这时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了,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求行政赔偿
城管员的行为属于职务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由所在组织城管部门承担。但是城管组织属于行政委托机关,受害人在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应该向委托部门请求行政赔偿。
根法律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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