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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喷射液体被拘引热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16-08-1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男子喷射液体被拘引热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记者从宿迁警方获悉,近期该市先后发生数起向过往女性喷射液体的案件告破,犯罪嫌疑人罗某于7日晚间被成功抓获,并查获注射器、针头等作案工具。


7月4日晚10时30分许,一名36岁女子骑电动车沿幸福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四乐旅馆门前时,一名男子从她身后喷射液体,致该女子左侧腰部被灼伤,男子迅速逃走。在此之前约10分钟,一名32岁女子骑电动车行至距幸福北路不远的冷庄西巷南入口时,被人喷射液体,致后背衣服被腐蚀,皮肤灼伤。


其余4起案件发生在宿迁市湖滨新区井头镇。最早从5月3日晚开始,神秘男子连续作案。受害人描述,作案男子年龄在30岁至40岁之间,中等身材,戴白色有檐帽子,骑一辆紫色或红色踏板车。


据警方介绍,嫌疑人罗某为湖滨新区人,1981年出生。警方经过连日侦查,多部门协同作战,最终将其抓获。警方查获罗某用于向女性喷射不明液体的注射器、针头等作案工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一、煽动分裂国家案(查处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以及印刷业监管时可能涉及)——刑法第10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


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应予移送。


2、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应予移送。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查处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以及印刷业监管时可能涉及)——刑法第10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


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应予移送。


2、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应予移送。


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查处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以及印刷业监管时可能涉及)——刑法第120条之三(《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应予移送。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提供仓储、邮寄、投递、运输、传输及其他服务的,应予移送。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案(配合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时可能涉及)——刑法第125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二)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三)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案、非法经营剧毒化学品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案时可能涉及)——刑法第125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六、重大责任事故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及其他安全生产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34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本罪名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七、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及其他安全生产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34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本罪名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八、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及其他安全生产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3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九、危险物品肇事案(查处非法制售危险化学品案可能涉及)——刑法第13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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