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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坠楼酒友判赔惹纠纷,共同饮酒的照顾义务有哪些?

2016-08-1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对于酒局,大家都不陌生。酒局背后的风险,大家也略有耳闻,包括不能故意灌酒、需对醉酒者安全护送及酒后驾车需及时劝阻等,这一切,也可称为共同饮酒人安全保障的注意附随义务。

聚会坠楼酒友判赔惹纠纷,共同饮酒的照顾义务有哪些?


同饮酒的照顾义务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同事聚会一人酒后坠楼致残


2013年8月26日下午4时40分左右,平武县某单位职工叶康邀约同事申武等5人聚会吃饭。饭后,申武请叶康等人到酒吧唱歌,请崔宇、吴林、谢强到酒吧喝酒。


唱歌喝酒结束后,已是晚上10时左右,申武又请大家吃烧烤,并互敬啤酒。凌晨零时许,5人在烧烤摊分手后,吴林、谢强、申武各自回家。


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崔宇与叶康一同到某酒店5楼房间。约半小时后,辖区派出所接到酒店报警,称有人坠楼。民警到酒店后,发现叶康躺在地上,伤势严重。民警到达5楼房间,发现崔宇在靠卫生间的床上熟睡。


经多家医院治疗的叶康,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结论为骨折被评定Ⅴ级残,胸椎骨折被评定为Ⅸ级残,左足踝损伤被评定为Ⅹ级残,右足骨折被评定为Ⅹ级残。


伤者起诉索赔123万余元


叶康在住院期间以及伤残结论出来后,就赔偿一事多次与当晚参与聚会的同事协商,但一直未果。2014年11月,叶康将当晚一起喝酒的4个同事和酒店诉至平武县法院。


叶康称,当晚烧烤结束后,自己已处于高度醉酒状态,辨识危险和控制能力的意识产生了严重障碍。被告崔宇、申武、谢强、吴林四人未将自己安全送回家,也未通知自己的家人,而是由被告崔宇独自将自己带至完全陌生且具有一定危险环境的酒店5楼房间,并放任不管,四被告均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的起因;作为公共服务场所,该酒店未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是事故的原因之一。


叶康要求法院判决崔宇等4被告和酒店给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23.8万元。目前不能预计的后期治疗费,待发生后再另行追偿。


被告崔宇辩称,事故发生时,自己也在醉酒状态,而原告对自己行为有控制力。共同饮酒要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原告本人是喝酒的发起人,进入酒店是原告自己的行为,被告没有强迫。


其他三被告辩称,喝完酒他们就回家了,对酒后发生的事故不存在法律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酒店方辩称,起诉酒店没有法律依据,酒店不是饮酒的发起者。


同饮酒的照顾义务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及司法实践情况看,共同饮酒人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需承担责任:


(一)故意灌酒或是恶意劝酒。故意对饮酒人进行灌酒或者是明知其不能喝酒或是喝酒后会引发不良反应而故意要求其喝酒;


(二)在饮酒人醉酒后不履行劝阻义务,在明知饮酒人不能喝酒而不进行劝阻,或是酒后要从事不宜酒后从事的事情如开车、高空作业而不进行劝阻;


(三)饮酒人出现危险的情况下而不履行救助、护送义务,这种情况只有在饮酒人因饮酒出现危险的情况需要他人照顾,其他共同饮酒人才需对其照顾,护送饮酒人到安全的地方。


总结以上三种情况可知,共同饮酒人只有在饮酒人发生特定的危险的情况下才对其承担特定的义务。而在许先生所说的情况中,关键在于你们共同饮酒人是否在饮酒中对其恶意灌酒、或是对其在因喝酒出现危险情况而未对其进行照顾、护送导致其受伤,在这些情况下你们才承担责任,且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


在共同饮酒中,每个饮酒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控制力,而且醉酒及程度并不是作为认定行为能力的标准,共同饮酒人对饮酒人承担责任只有在其有过错,因共同饮酒行为而导致饮酒人有特定情况出现才承担特定的义务。酒桌上难免会相互敬酒、劝酒,但应注意适度,以免对大家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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