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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患癌被开除,开除是违法的吗?

2016-08-19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生病期间遭学校开除


  1984年出生的刘伶利一直是家人的骄傲。2012年,她兰州交通大学外语专业硕士毕业,来到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工作,成了一名大学教师。


  工作两年后,2014年6月1日,带完家教回到家,刘伶利突然感觉腰部剧烈疼痛。当晚,父亲就带着她去了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医生说需要进一步检查。当时诊断为(双侧卵巢)增生性(交界性)浆液性肿瘤,高级别。


  那个暑假,父母带着刘伶利到北京求医。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2014年10月出具的一份病理报告显示:刘伶利“左附件区纤维脂肪组织及右侧卵巢、输卵管内仍可见大量高级别浆液性乳头状腺癌浸润”,“乙状结肠带结节、直肠窝肿物、大网膜、左侧结肠旁沟肿瘤内均可见浆液性乳头状腺癌浸润”。这意味着,刘伶利得了卵巢癌并且已经扩散。


  拿着厚厚一叠病历,带着北京医院大夫补开的请假条,刘淑琴来到博文学院人事处为女儿请假。当时,考虑到女儿不能上班,刘淑琴请求这位领导,希望单位能继续给孩子买医疗保险。


  对方没有应允。刘淑琴当场哭了。人事处处长则告诉她,“不要给我哭,我见这样的事情挺多的,学校有规章制度,我也没有办法。”


  让刘淑琴万万没想到的是,仅仅5天之后,女儿刘伶利的工作境遇就发生了逆转。“过了一周,学校让我女儿去一趟,她正在兰州治疗,就没去。事后,女儿确认自己被开除了。”刘淑琴说。


  家属给记者提供的一份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显示:经2015年1月19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该两位同志(包括刘伶利——记者注)连续旷工已违反兰博人字(2009)6号文件规定,违反了劳动协议的相关约定。为规范我院用工,决定开除刘伶利同志,解除与该同志的劳动关系。


  直至去世学校还未履行判决


  面对学校突如其来的开除通知,刘伶利和家人都感到无法忍受,他们选择了诉诸法律。


  2015年3月29日,刘伶利向甘肃省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对学校作出的开除决定进行仲裁。2015年4月17日,因证据不足,该委员会做出对刘伶利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的决定。5月,刘伶利向学校所在地的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10月20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兰博院发【2015】14号}《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至于刘伶利要求支付治疗期间的病休工资等福利待遇,因其未提供相关计算标准,法院不予支持;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判决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对原告要求被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判决表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不作处理。


  博文学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兰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二审中,交大博文学院亦认可在刘伶利与交大博文学院电话通话中,刘伶利陈述其本人及家人都在外地就医,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等回来后补办请假手续……不属于《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师聘用合同》第三条第八项第3款约定的擅自离岗,旷工的情况。”


  判决认为:“交大博文学院以此为由开除刘伶利并解除与刘伶利的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交大博文学院开除刘伶利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定。唯适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交大博文学院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律师:开除系违法 学校:不回应


  在刘伶利二审代理律师蔡翔看来,开除是一种纪律处罚,学校的行为是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恶意解雇。


  “这是一种逃避企业法定义务的行为,刘伶利的要求很低,就是医保别停,能够减少自己看病的经济负担,可是学校还是把她开除了。兰州中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为解除刘伶利劳动合同违法。”蔡翔说,“学院没有对教师的人文关怀,没有依法办事,在明知刘伶利患病并电话请假的情况下,还依然认为刘伶利是旷工,缺乏对教师的必要关心。”


  致电兰州交通大学文博学院办公室主任王世斌,他表示,对于此事,具体情况他不了解,也没有负责处理这个事情,学校正在放假还没有开学,等开学后再说。记者又多次联系兰州交通大学文博学院院长陈玲,但是均未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