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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长把救护车当私家车,公车私用怎么处罚?

2016-08-2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在当前发生的公车私用典型案例中,大多都只有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不同数额罚金,有的还只是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讨、单位通报、补缴燃油费等。

副院长把救护车当私家车,公车私用怎么处罚?


“救护车在关键时刻就是救命车,我却把它当成私家车用。现在想想,我这种行为连最基本的职业道德都没有,真是不应该……”近日,江西省万年县汪家乡卫生院副院长陈武岩在面对县纪委回访教育时后悔不已。


今年2月,万年县纪委接到一条反映汪家乡卫生院副院长陈武岩公车私用的举报线索。“在高压态势下,还有人敢顶风违纪。必须快查快结,给群众一个交待。”县纪委领导明确要求。


经查,去年12月29日,陈武岩将该单位救护车违规停放在陈营镇万和家园小区附近过夜。“随着调查的深入,我们还发现,陈武岩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纪委的要求置若罔闻,经常违规乘坐救护车上下班。”调查人员介绍说。


根据调查结果,3月28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陈武岩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应由其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3000元。同时,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卫生院院长进行诫勉谈话。


“我公车私用主要还是想省点油钱,其实这都是贪小便宜的思想在作怪,3000块钱换来一个处分……”陈武岩在个人检查中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