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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咸平房事大战: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2016-08-2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否则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郎咸平房事大战: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郎咸平起诉了一家名叫馨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小三法人代表)和小三。说自己2011年向该公司购买了1600万元的铜制佛像等物品,当时自己向民生银行借款900万付了第一笔,但物品一直没交割,故要求该公司退钱。


小三回复:馨源公司只是郎咸平的壳,贷款一到账当天就按郎咸平的指令转到了上海高汉新豪投资公司。(金融圈内,大家说的“郎基金”就是指这家公司,郎咸平的大公子郎世玮是这家公司的总经理,这家公司和今年大名鼎鼎的快鹿公司有千丝万缕的关联)。


那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人有限公司在设立、管理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法人人格独立的举证倒置责任。


一人公司,由于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很容易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相混同,将公司的财产变为股东自己的财产。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股东只以其对公司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这就容易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此,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主要设立了六项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


第二,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


第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决策范围内的决策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四,每一会计年度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否则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