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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为与女儿争遗产败诉,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

2016-08-26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继承法》明确规定,自书遗嘱要求是亲笔书写,从通常来理解,就是要拿着笔来写。也有法官认为,立遗嘱人自己在电脑上操作,然后自己操作打印机,相当于利用了一种工具,也有机会成为亲笔书写。

老父为与女儿争遗产败诉,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


父女闹翻老父拿出打印遗嘱


2013年5月3日,广州的梁小姐母亲因病去世。两年后,63岁的父亲梁老伯准备“二婚”时,拿出了一份梁老太生前的打印《遗嘱》,说是与妻子约定“一方先去世,两套房产及双方储蓄资金全部归在世的另一方所有,由生存方按子女尽担养义务的实际情况,全权处置,任何人不得干涉”,相当于剥夺了独生女儿梁小姐的继承权。


梁小姐不相信母亲会这样做,而且老父亲另结新欢,按照这份遗嘱,她母亲的遗产将有可能尽数落入另外一个女人的手上。梁小姐认为,父亲拿出的这份遗嘱是假的,于是告上了越秀区法院。


梁老伯向法庭出示了这份《遗嘱》解释说,该遗嘱是妻子去世前在电脑上打字并打印出来,双方签名各自盖上指模。因女儿一直在外居住故没有见过该遗嘱,他也从未向女儿提起过有该遗嘱。


女儿称母亲从未提过遗嘱


但梁小姐提出,这份遗嘱的落款日期是2013年4月8日,母亲在同月13日至17日因病住院,出院两天后又入院,次月就去世了。她认为,母亲在患病的情况下,不可能写这样的一份遗嘱。


梁老伯则说,妻子立遗嘱时神智清醒,当天夫妻二人在家里电脑中打印上述遗嘱并签名确认,妻子打字比较好,故遗嘱由她打出。


梁老伯还说,在2014年春节初三上午在海珠区万豪大酒店喝早茶时,他曾对妻子的大哥夫妇、二哥夫妇、小弟夫妇出示过该遗嘱的复印件,大弟夫妇在外旅游未参加此次聚会,事后曾电话告知过他遗嘱的事情。庭审中,梁老伯还提供了大弟的书面证言一份,并解释大弟因身体不好不能到庭。


对此,梁小姐表示,她也向舅舅核实过2014年聚会喝茶的情况,梁小姐说舅舅的说法是,“谈到父亲打算组建新的婚姻及母亲遗产问题时,我父亲提到遗嘱一事,也拿出了一张纸说是遗嘱,但大舅及小舅母均未看过,对遗嘱内容均不知情;也无法确认那张纸是不是遗嘱;更无法确认是否我妈的遗嘱及签名。”


梁小姐还向法庭陈述,由于此前她不顾父亲反对与一名男子交往,导致父女关系破裂,她因此也搬离了父母家在另一套房居住,母亲出院后还曾与她一同住过一段时间,但从来没提过遗嘱的事情。因此她要求对遗嘱真实性进行鉴定。


如何立遗嘱才最有效?


法官支招


自书遗嘱世界各国都会承认


广州市中院少年审判庭法官黄文劲认为,一份遗嘱有没有效,法官首先要归类这是什么遗嘱,因为继承法规定得很明确,在法律观念上称之为形式要件,只有形式要件具备了,才会考虑上面的签名是否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再来进一步探讨遗嘱的效力。


法官支招,遗嘱的内容最好是立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的,然后自己签名写上具体的日期,这是自书遗嘱,放在世界各国都会承认的。


代书遗嘱至少要有两名见证人


如果不方便书写,也可以立代书遗嘱,法律规定至少要有两名见证人,遗嘱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为书写,而且见证人不能是利害关系人,可以邀请老乡、同学等来到病床前面见证立遗嘱的过程,尽量避免由亲属代劳。


黄文劲说,打印遗嘱如果有两个见证人,可以稍微突破继承法的规定,也能认定为代书遗嘱。


进行遗嘱公证是法律效力最高的


在立遗嘱之后进行遗嘱公证,这是效力最高的,也可以选择遗嘱库的方式。


另外,律师见证的遗嘱与老乡、同学见证的遗嘱,都属于代书遗嘱,效力上没有差别。


打印遗嘱有效吗?


一审:有效


公民遗嘱且有签字并按指印


本案的焦点在于,梁老伯这份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梁小姐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并要求鉴定的请求,仅是对遗嘱的真实存在有所怀疑或不确定,并无其他有证明力的反证来推翻该遗嘱的证明力,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准许。


而2013年4月8日所立遗嘱有梁老伯和妻子的共同签字确认及指印。依据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对“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之规定,该遗嘱系梁老伯夫妇所立的共同遗嘱,合法有效。据此,驳回梁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无效


打印的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


广州中院二审则进行了改判。中院认为,一般理解,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或者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件。本案《遗嘱》中,抬头注明“遗嘱”,其下列“立遗嘱人”,内容为立遗嘱人死后的财产归属问题,因此显然属于遗嘱,而非普通的遗书。


同时,本案中《遗嘱》为打印体,并非遗嘱人亲笔书写,因此不属于自书遗嘱。梁老伯辩称《遗嘱》是由妻子自己打印出来的,所以属于自书遗嘱,与继承法对自书遗嘱的要求“亲笔书写”不符。同时,梁老伯亦未能举出足够的证据证实《遗嘱》是由妻子亲自打字、打印出来。


此外,《遗嘱》亦非代书遗嘱。因此,本案之《遗嘱》不符合遗嘱法定的形式要求,或称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为无效遗嘱,梁老伯妻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另外,由于《遗嘱》因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而被确认无效,其内容及签名的真实性在本案中无需加以审查。


今年8月15日,广州中院二审改判梁小姐占有父母两套房产的四分之一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