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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人电信诈骗获刑,团伙诈骗150万怎么判?

2016-08-26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诈骗150万元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0人电信诈骗获刑,团伙诈骗150万怎么判?


2014年8月1日,被害人冯某被人通过电话方式以“猜猜我是谁”冒充其领导,以急用钱为借口,致冯某多次向银行卡号621226210900081XXXX(户名:张某)转账共18万元人民币。发现被骗后,冯某随即报警。经侦查,发现邱某、黄某、黄某某、车某、邓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9月12日,花都区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分别在增城、番禺、茂名市高州等地将犯罪嫌疑人邱某、黄某、黄某某、车某、邓某等人抓获。


据悉,该案8名被告人的作案基本模式为:诈骗上游人员通过对不特定多数人拨打诈骗电话,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公民个人信息针对性拨打诈骗电话,或通过选取号码段依次累加方式拨打诈骗电话,下游人员通过与诈骗上游人员合谋,从诈骗上游人员处交收作案工具银行卡后持有、查验、保管,在诈骗上游人员诈骗被害人得逞,诈骗款项进入作案银行卡账户后,立即根据诈骗上游人员的指示,实施或者纠集、组织、指挥作案人员使用交收的作案银行卡通过提款、大额消费、转账、无卡存款等方式立即转移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8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经合谋为诈骗转移赃款,或虚构事实,欺诈他人,直接实施诈骗,骗取公民财物,或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诈骗数额巨大,或诈骗情节严重,或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邱某参与诈骗25宗,涉案诈骗数额1108500元,被告人黄某某参与诈骗15宗,涉案诈骗数额654600元,被告人车某参与诈骗17宗,涉案诈骗数额773600元,被告人黄某参与诈骗17宗,涉案诈骗数额675600元,涉案诈骗数额均未缴回。被告人邱某、车某、黄某另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100多张用于转移诈骗赃款,被告人黄某某另非法持有他人数量巨大的银行卡用于转移诈骗赃款,应相应惩处。


被告人邱某与诈骗上游人员合谋,实施、纠集、组织、指挥通过提款、大额消费、转账、无卡存款等方式转移赃款,参与诈骗的关键环节,是主犯,被告人黄某某、车某、黄某受纠集,根据组织、指挥实施转移赃款行为,是从犯。


被告人陈某甲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查明拨打诈骗电话200余次,另诈骗既遂22500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24个,被告人陈某乙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另诈骗既遂3350元,被告人邓某查明涉案诈骗数额107000元,被告人邓某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查明拨打诈骗电话3900余次,另诈骗既遂80000元,诈骗数额均未缴回,应予相应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