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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2016-11-1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前提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如果职工虽然发生了工伤,但伤势并不严重,可以边工作边治疗,并不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工伤职工不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2016年四川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0.7)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0.5)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3)


  备注:不得低于14、10、6个月。


  四、辅助器具费:


  计算公式: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五、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50(元/天)*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


  计算方式:营养费赔偿数额=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计算。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3.3


  2、二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3


  3、三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2.7


  4、四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2.4


  备注: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100个月、90个月、80个月、70个月。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5%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0.3)


  六级伤残=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0.3)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


  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0.3)


  八级伤残=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3)


  九级伤残=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


  十级伤残=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3)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


  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备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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