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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四大变化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

2016-08-30

著作权法四大变化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

  记者:《著作权法修改稿》第三稿较之现行的《著作权法》主要变化有哪些?

  张海燕律师:主要变化可以归结为四方面,第一,《著作权法修改稿》在体例结构方面进行了调整。由现行著作权法的六章61条调整为八章90条,在逻辑上章节设置遵循了“先权利内容”后“限制”、“行使”的顺序,将现行法“相关权”章节排列顺序提到“权利限制”、“权利行使”等章节之前,在结构上将“权利内容”与“权利限制”分章设计,增加了“权利限制”章节,同时单章设立“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变“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章节为“权利保护”章节。

  第二,增加了部分权利内容。比如在著作权方面,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续权,延长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在相关权方面,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以及在视听作品中的获酬权,增加了录音制作者在他人以播放和公开传播的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将广播电视组织享有的权利由“禁止权”改为“专有权”等。

  第三,对授权机制和交易模式作了重大调整。一是提高了作品使用者使用法定许可的门槛,强化了使用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责任。二是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前提下,设计了“以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最后,加大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增加了行政执法措施,规定了权利人选择损害赔偿的方式,提高了法定赔偿标准,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扩大了侵权者过错推定的范围,完善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制度,进一步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