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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网络侵权的替代责任和获利认定

2016-08-31

处理网络侵权的替代责任和获利认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尤其是对间接侵权的认定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法院在认定侵权时,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直接获利情况。

  有人认为,《若干规定》实际上是吸收了替代责任的要素。目前,在美国著作权法体系中,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上有3种理论:帮助责任、替代责任和教唆责任。其中,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三人对直接侵权行为有管理或控制的能力,第三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接下来法律快车为您解释一下什么是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包括三种要素

  《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该款规定的情形。

  何为替代责任?根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要证明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替代侵权,著作权人必须证明3个要素:直接侵权,第三人有控制直接侵权行为的权利和能力,第三人从直接侵权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

  第一个要素实际是要求著作权人证明直接侵权已经发生,没有直接侵权就无从认定第三人的替代侵权。第二个要素则要求著作权人证明第三人有权利和能力控制或监管直接侵权行为。第三个要素是著作权人必须证明第三人从侵权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

  替代责任的意义在于督促网络服务提供商采用最新的过滤技术制止侵权。替代责任是事前防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预防侵权。而帮助责任是事后纠正,在通知及移除程序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对侵权通知作出及时反应。替代责任下监控侵权行为的成本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帮助责任下监控侵权行为的成本由著作权人承担。替代责任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具有前瞻性,不断更新自己的过滤工具以让自己不断适用于“避风港”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