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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行使期限的限制

2016-08-31

著作权行使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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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护期的一般规定

  从目前世界各国著作权的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起算方法一般包括两种:一是“死亡起算法”,即作者终身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另加死亡之后若干年;一是“发行起算法”,即不问作者生存与否,自作品注册或首次出版、发行或上演之年的年底算起,保护若干年。

  世界各国在著作权保护期限上的规定不尽相同,有25年、70年、80年、90年、99年不等,但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文字作品的保护期都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发表的作品,一般不能适用以作者终身为基础的一般保护期。各国立法一般采用从用品出版之日起计算保护期的方法,时间从10年到50年不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对各类不同的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做了详尽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 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在承认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的国家,著作权财产权存在着一定的时间限制,但著作权人身权却是与作者不可分离,永远给予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给予无限制的保护,但也存在例外,即著作权中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一样,也存在着一定的保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