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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女司机公然侮辱交警“去死” 公开侮辱行为会构成犯罪吗?

2016-08-3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公然侮辱他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在客观上表现为公然侮辱他人,但情节和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公然,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可以是利用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本来是一起轻微的交通违法,却因为公然侮辱民警摊上大事儿了。


  在今天早上8点30分左右,深圳交警铁骑队在滨河大道车公庙立交附近查处在HOV车道上拦下一位女司机,该司机违法占用HOV车道,嫌疑人单独驾车占用了多乘员专用车道,被处以罚款300元,记0分的处罚。


  女司机被处罚后,而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时,被罚女子并没有签上自己的名字,而在“有无意见栏”直接签上了"有";并且在旁边写上了"去买官(棺)材,去死",这样侮辱性的话语。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本一桩轻微的交通违法,这下却要一尝“牢狱之灾”了。


  深圳网友看到后纷纷指责女司机的不文明行文。网友说:“对这种拉低深圳人整体素质,妨碍执法,侮辱警察的人,拘留远远不够,需要提起公诉,处以刑罚,判她6个月到1年为好!”也有网友表示:“无视执法人员权威性就应该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