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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2016-09-02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


  2、为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制作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护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创作发表的作品以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13、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