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秀节目组织者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节目形式不得侵犯其他节目的著作权
自主创作优秀的电视节目长期以来是国内节目制作人的弱势,目前国内不少电视节目都存在对国外知名节目的“模仿”甚至“抄袭”。然而根据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一些协议、国际条约,他国作者的著作权同样能够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因此,若国内电视节目不思创新,过多模仿甚至完全照搬他国电视节目却又未经相关著作权人同意,难免构成侵权。
值得高兴的是,近两年,国内部分电视台已增强了著作权保护意识。从东方卫视举办的《中国达人秀》开始,到如今浙江卫视举办的《中国好声音》,节目组都选择了从这些节目形式的最初创作者手中购买著作权。而在使用他人著作权的过程中也严格遵循原创作者的创意,以《中国好声音》为例,据称版权方会提供节目组几百页的节目“宝典”,其中将情节设计、灯光、音乐、舞美到地点、流程,甚至一封邀请函的写法都一一详细说明,而《中国好声音》节目组也完全依照版权方的要求操作,甚至在节目的制作、执行、营销等环节中都邀版权方参与,显示对创作者的尊重。
可以说,在尊重电视节目著作权、引进国外优秀节目形式方面,《中国达人秀》、《中国好声音》等节目开了个好头,值得肯定。
(二)节目使用歌曲等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
选秀节目通常都会从赞助商处获利,故其使用他人歌曲等歌曲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依法须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尽管在多数情况下,国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获得授权行使著作权,但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所有作品都必然授权给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慎重起见,选秀节目组织者在使用每个他人作品之前均应直接联系作品著作权人或通过相关唱片公司商谈著作权许可事宜。
(三)应当注明参赛作品的作者姓名(包括歌词及歌曲)
使用他人作品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注明作品的著作权人,即便是在“合理使用”的情形下亦是如此,否则同样构成侵犯著作权。
我们留意了一下,《中国好声音》节目在播放时,前几期(包括李代沫演唱的那期)仅注明了歌曲名称及节目中表演者的名称,并未显示歌曲的词曲作者信息。而自从接到了曲婉婷的律师函后,之后几期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已在使用歌曲时注明词曲作者,也算及时停止了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