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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再婚二胎生育条件有哪些?

2016-09-09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2016年浙江再婚二胎生育条件有哪些?


  根据2016年1月14日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生育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九条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从字面意思以及两孩的宗旨理解,上文所述的再婚不包括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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