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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与贷款纠纷的界限是什么?

2016-09-1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骗取贷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客体是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客观方面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纠纷的界限是什么?


  并不是所有的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行为都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行为仅仅是贷款纠纷。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71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3、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4、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5、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6、套取借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贷款通则》第72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2、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3、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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