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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鉴证

2016-09-14

  一、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

  二、劳动合同鉴证所指劳动合同包括: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私营企业雇工、个体工商户招用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

  (六)其他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四、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二份;

  (二)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劳动者身份证明;

  (四)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鉴证时,双方当事人应到场,用人单位一方应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表人;劳动者一方应当为签订劳动合同本人或委托代理人。

  六、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应指导当事人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办理鉴证手续。

  七、为方便当事人,应简化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凡能到用人单位办理鉴证的,应派人到用人单位办理,并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八、劳动合同鉴证为有偿服务。鉴证机关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费的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文件执行。